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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不法分子通过销售非法保健食品谋利,其中还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6年4月,江某在网上看到了某保健食品销售信息,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便与店主取得联系,以每粒2、3角至1元的价格进货。同年9月,江某开始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里销售该保健食品。
今年2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和绍兴市柯桥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某的店铺及租房内当场查获多种非法保健食品,合计1405粒。经检测,这些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日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江某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食品经营不仅是商业行为,从业者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必须保证食品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业守信,经营合法,切不可为追逐利益而违法犯罪。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尽量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选择有经营许可和经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和产品,才能买得放心、吃得顺心。监管部门则须加快建立健全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企业、政府和社会各方责任,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