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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网售减肥药牟利百万 一查原是三无产品

转载 2017/11/01 16:12:4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绍兴生活网-柯桥生活网-绍兴网 569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号称来自泰国的减肥利器,事实上却是低价进货的“三无产品”。近日,绍兴十一名在网上销售减肥产品的“微商”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为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网上销售三无减肥产品 一年不到非法牟利500多万

2014年3月27日,绍兴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市区一家服饰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缴获减肥产品瓶装258瓶、袋装1263包,控制陆某等十一名犯罪嫌疑人。

在随后的审讯中,陆某交代,2013年5月开始,他在未经工商登记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购入名为“YANHEE”的人体内服减肥产品,并以其妻张某设立的某服饰公司为办公场所,在网络上在线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陆某陆续聘请周某等9人从事销售业务,并承诺他们销售额10%的提成。

为了卖出产品,陆某等人对顾客谎称产品来自泰国,甚至有模有样地说明食用禁忌和不良反应的处置措施。而事实上,他们的“热销”产品不仅未经工商登记、未获得经营许可,还含有西布曲明等违法添加物。

凭借着欺骗手段,截止案发,陆某等人的累计销售额已达到520万元。仅2014年2月,他们就通过快递发货571次。

焦点:涉案减肥产品是否系药品?

本案庭审中,陆某等人销售的减肥药是否属于药品是一个焦点。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应属于保健品。日常所说的“减肥药”应属口语化称谓,并非说明其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故陆某等11名被告未构成销售假药罪。

但陆某等人销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物质,应认定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据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陆某等11人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主犯陆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8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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