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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光曝料#越城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套路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07/26 09:06:15 发布119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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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下午,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徐某、苏某、谢某犯诈骗、敲诈勒索罪一案,被告人桂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陶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以上两起案件均系“套路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1、被告人于某、徐某、苏某、谢某诈骗、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徐某、苏某、谢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经人介绍上门向被告人于某、徐某、苏某、谢某借款,四被告人以车辆抵押贷款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急于取得借款的心理,诈骗被害人签订以车辆为抵押,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同时刻意制作银行资金走账记录,又以保证金、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虚高“回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时,四被告人还将被害人介绍到他人处借款并获得中介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四被告人设置了各种条件苛刻的违约条款,恶意制作客户可能违约的风险和概率,待客户违约后,或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扣留,或上门催讨、言语威胁,通过软硬兼施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虚高的合同金额以及利息等钱款。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徐某、苏某、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于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被告人桂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冯某、陶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桂某、冯某、陶某合伙实施“套路贷”行为,事先三人分工明确,被告人桂某、陶某主要负责审核、出资,被告人冯某负责拉客户、谈合同等具体放贷行为,三人相互配合,共同分赃。

一、诈骗

2018年1月,被害人毛某因无力偿还套路贷,经他人介绍至被告人冯某处借款并获得中介费。被告人桂某、冯某、陶某诱骗被害人签订以车辆为抵押,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又以保证金、GPS安装费、平台管理费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虚高“回款”。

二、敲诈勒索

2017年,被害人何某、王某、徐某分别至被告人冯某处借款,被告人桂某、冯某、陶某诈骗被害人签订以车辆为抵押,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又从被害人处收取部分虚高“回款”。后被告人冯某等人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行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扣留,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7年10月、12月,被害人夏某、曹某分别以车辆作抵押,向案外人周某等人开设的租赁服务公司借款,并签订签订以车辆为抵押,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周某等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向被害人索要虚高本息、违约金、拖车费等未果后,将车辆低价转让给被告人桂某,桂某明知该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非法处置。

四、非法拘禁

被害人韩某因拖欠被告人桂某及钟某、陈某(均已判决)债务。2016年10月25日,钟某、陈某采用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韩某上车,并由陈某驾车强行将韩某带至绍兴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告人桂某及钟某、陈某、陈某继续向被害人韩某催讨债务,并限制被害人韩某离开。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冯某、陶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桂某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桂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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